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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股票配资券商 解读小贷监管新规!规范营销和收费 围堵租牌等违规“通道”

发布日期:2024-09-19 22:38    点击次数:194

十大股票配资券商 解读小贷监管新规!规范营销和收费 围堵租牌等违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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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热议已久的小贷监管新规初露真面。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开展了系统且全面的梳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小贷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不得下放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业务经营上,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业务范围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发放小额贷款,经营商业汇票贴现、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但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展业方式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确属授信审批和信贷管理需要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线下辅助开展贷前实地调查、资产核验、贷款逾期清收等工作。

  此外,地方职责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提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收紧小贷设立程序,严把“准入关”。明确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此举能够有效提升小贷设立门槛,促进增强行业服务质量,同时也意味着,在小贷机构近年来持续清理整顿的当下,结合当下“退金令”的导向,小贷尤其是网络小贷短中期内或将成为存量市场。

  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再次重申了异地经营规范。

  其中明确,经营区域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不仅仅是小贷公司自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对小贷公司合作贷款方面提出要求。

  即,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或者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对外界最关注的“杠杆率”,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要求,对于降低行业风险累积和融资成本,更加专注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和服务效率,有重要意义。

  “重申异地经营规范,严禁‘套壳’规避。”苏筱芮进一步提到,早前的监管文件均已涵盖“小贷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等内容,但近年来市场滋生小贷牌照“套壳”乱象,故本次提出“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后续再出现出租出借、“套壳”“借牌上架”等违规行为的小贷机构或将受到严厉打击。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对小贷公司贷款集中度层面提出要求,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业内看来,这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收紧集中度,防范大额业务风险。正如苏筱芮指出,一方面,监管将网络小贷的消费贷上限定在20万元,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持平;另一方面,监管将生产经营类贷款定在1000万元大额,体现了促进支持实体经济的基本导向。此外,将小贷净资产与贷款余额关联起来,能够有效防范小贷机构无序扩张。

  不得片面宣传低利率、高额度

  引发关注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要求也作出了规范。

  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信息公示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或者移动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应用中,全面公示贷款种类、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苏筱芮认为,全面公示贷款种类、综合实际利率等,这既有利于识别贷款App的“套壳”行为,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下载贷款App之前能够充分了解贷款服务内容及利率水平,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构成利好。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列出多项禁止类行为,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就包括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也划出了红线。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融资杠杆上,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

  另外在放贷资金来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经营行为负面清单上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其中包括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王蓬博指出,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小贷牌照,围堵了此前一些小贷公司可能通过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的违规行为,也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表现。后续,预计合规性较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较强且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贷公司将在小贷新规实施后逐步脱颖而出。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十大股票配资券商,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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